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7月5日,原名无锡太滆律师事务所, 为全民事业性质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属宜兴市司法局直属国资所,是本市较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0月28日改制成为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 详细>>
律师姓名:吴云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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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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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票据作为一种流通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票据工具在经济生活中的使用和流通。由于票据这种流通工具的使用在我国较晚,当事人通过票据实施的商业行为不够规范,加之票据知识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现结合票据纠纷案件诉讼审理情况做如下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7日,A公司因贸易往来获得承兑人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后又因贸易往来将案涉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B公司。2020年1月初,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B公司委托银行进行托收,至2020年2月24日,B公司收到银行通知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已被C公司公示催告,无法进行托收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已公示催告。后经B公司了解,C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法院申请公司催告并且法院已经作出除权判决,目前案涉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已经被C公司领取。
咨询:B公司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因票据背书人恶意挂失后合法持票人无法获得票据款项而行使的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却沦为部分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对此,根据我国《票据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侵害票据合法持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适用相关规定时,就付款人是否已经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1)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B公司可以选择向A公司进行退票并要求其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也可以向C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延伸阅读:
如果B公司并非基于真实的贸易往来关系获得案涉承兑汇票,而系基于票据贴现获得案涉承兑汇票,B公司向C公司主张票据损害赔偿,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答: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故,如果B公司系通过贴现行为获得案涉承兑汇票的,其向C公司主张票据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另根据规定:如果法院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伟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作者:沈文超
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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