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律所介绍

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7月5日,原名无锡太滆律师事务所, 为全民事业性质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属宜兴市司法局直属国资所,是本市较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0年10月28日改制成为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云燕律师

电话号码:0510-87995980

邮箱地址:taigelvshi@sina.com

执业证号:313200004664730374

执业律所: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东山西路88-2号新港湾商务广场西幢8楼802

成功案例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05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处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张先生的父母资助20万元支付首付款,后李先生与孙小姐结婚,婚后应孙小姐的要求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2006年孙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应该分得一半房产,李先生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20万元首付款再分割。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应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李先生父母支付的2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在实践中,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权力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系父母的借款,也可认定为夫妻对出资父母的共同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东山西路88-2号新港湾商务广场西幢8楼802

Copyright ©2020 www.taigelv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苏ICP备2020065920号苏公网安备 3202820200102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